| 服务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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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 | 江西省公安厅 |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办理地点 |
线上:“赣服通”平台、江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线下:各地机动车登记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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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线上:全天候
线下:按各地办理窗口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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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各地12123热线 |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二)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
(三)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不予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