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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事项编码:360000-0015-XK-016-01
申报信息
申报结果
受理条件
(您本次网上申报的办件、工作人员将在受理之后联系您。)
  • 办理该项业务,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才能进行业务的办理,请自检是否满足。
  •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领《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应当满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申报要求等规定的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 1.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报材料
(注:本人对办理该事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 2、企业承诺书
  • 3、厂区平面布局图
  • 4、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 5、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
  •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 7、产品标准复印件
  • 8、环保证明(仅饲料添加剂或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 9、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 11、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