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3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000MB1671332B200012302700001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科教处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000MB1671332B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
审批结果名称 | 跨设区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审批准运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网上支付 | 网上支付方式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CK,JXZWFWW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无权限划分。 | ||||||
行使内容 | 负责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工作。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6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依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依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依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