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4号) | 法律 | 赣府厅字〔2019〕94号 | 第三条第三点 | 赣府厅字〔2019〕94号 | (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含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以及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其中,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实行按人头、按项目等方式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待遇享受条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