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000131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000MB1572369Q200013102600001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格型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保健食品广告网上办理系统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2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审批结果名称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签字盖章,出具审查意见并发放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JXZWFWW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省级审批保健食品广告 |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除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2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请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