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3102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572369Q200013102600001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1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暂无保健食品广告网上办理系统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572369Q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2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7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省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3层19号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6739749
  • 咨询邮箱
    http://amr.jiangxi.gov.cn/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组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11楼012房间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6355210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签字盖章,出具审查意见并发放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JXZWFWW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省级审批保健食品广告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除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审批结果有效期 2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请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应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规章(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查看详情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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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附件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附件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附件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附件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未勾选保健食品广告类型。
答案应选择所申报保健食品广告为文字类、声音类还是视频类广告。
问题所提供的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已过期。
答案应重新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