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审批结果名称 |
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权限划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二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2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请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