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2003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12003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渔业渔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网上办理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农业农村厅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6300956
  • 咨询邮箱
    jxsnynctxzspzx@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二路02号省农业厅办公楼10楼10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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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6234687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证件办理;准营准办;农林牧渔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繁育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利用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f负责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捕捉、驯养繁殖、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 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法律(自1989年3月1日 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规章(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农业农村部第十条: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猎捕证的决定。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猎捕证的决定。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查看详情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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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附件3 特许捕捉证办事结果结果样本
附件3 经营利用许可证办事结果结果样本
附件3 驯养繁殖许可证办事结果结果样本
问题对物种的保护级别填写错误
答案按照CITES公约名录对物种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