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004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00012004200001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畜牧兽医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60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农业农村厅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6300956
  • 咨询邮箱
    nyt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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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二路02号 办公楼10楼1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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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622153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资质认证
审批结果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YiDongKeHuDuan,InternetZWFWGateway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领《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应当满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申报要求等规定的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法规国务院令第26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务院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查看详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法律(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农业农村部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查看详情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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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饲料添加剂结果样本
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书未加盖单位公章
答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