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32002P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32002P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1-86234687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nyt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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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法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不收费
立案有初步证据证明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工作人员报主管领导审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终结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证据对违法事实、违法经过、违法情形以及处罚的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送达方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查封扣押决定书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1-86188718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3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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