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32002R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32002R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省植保植检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1-86234687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nyt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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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省植保植检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规章(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令第98号)法规( 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不收费
立案有初步证据证明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工作人员报主管领导审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终结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证据对违法事实、违法经过、违法情形以及处罚的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送达方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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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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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3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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