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法规 |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九条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省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 查看详情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正) | 规章 | (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正) | 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农业农村部 | 第五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 | 查看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律 |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