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 规章 | (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部 |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