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62003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不需要实人认证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1-86234687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nytfgc@126.com
  • 投诉网址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不需要实人认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法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72号)法律(赣府厅发〔2012〕72号)第三条强化减 轻农民工作负担工作措施,每年底,省减负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92号)法律国务院令【1991】9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不收费
立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并制定工作方案
调查取证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终结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材料对查明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农民负担监督检查通报》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电话号码:0791-86231715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34687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nyt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