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62003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62003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种业管理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1-86234687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nytfgc@126.com
  • 投诉网址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种业管理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享有知情权、拒绝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被检查对象依法取得的行政检查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检查。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同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2013年第5号、2014第3号、2015第1号修订)法律(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2013年第5号、2014第3号、2015第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法律(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法律(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不收费
立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并制定工作方案
调查取证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终结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材料对查明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监督检查结果通报》,长期有效。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1-86218465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34687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nyt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