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62003E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执法监督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1-86234687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nyt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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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厅执法监督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了解权,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义务 实施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法律国务院令第2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法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法律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法律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法律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7号)法律国务院令 第677号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法律(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不收费
立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并制定工作方案
调查取证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终结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材料对查明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江西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
送达方式监督检查时当场送达。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1-86188632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34687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nyt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