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220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000MB1600008C236022002000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 |||||
责任处(科)室 |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行为、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 责任处(科)室 |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行为、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