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22001N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600008C236022001N00008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行为、种类: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幅度: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1-86217296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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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机构名称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科)室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行为、种类: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幅度: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666号修订)法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666号修订)法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不收费
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取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1-86188718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17296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nytfgc@126.com